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譴責:
(1) 吉林省輝南長龍生化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8049);
向以下人士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2)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高永才先生;
批評:
(3) 執行董事、主席及監察主任張弘先生;
(4) 執行董事吳國文先生;
(5) 執行董事徐向夫先生;
(6) 執行董事張曉光先生;
(7) 執行董事趙寶剛先生;
(8) 執行董事張翼先生;
(9) 獨立非執行董事高其品先生;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田傑女士;
及進一步指令:
檢討該公司有關促使其遵守《GEM上市規則》第十九章的規定的內部監控措施,以及上述各董事(高永才先生除外)完成培訓。
除上述向高永才先生所作的聲明外,聯交所亦對其作出公開譴責。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是指聯交所認為,高永才先生不適合擔任該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該公司於2018至2020年間進行了91項理財產品的認購,構成須予披露的交易或主要交易,因此須符合《GEM上市規則》若干規定。在該91項認購當中,該公司並未就62項認購遵守適用的披露或股東批准規定。
該公司過往亦曾有此類違規情況,並於2018年收到上市科的警告信。作為補救,該公司於2018年7月17日刊發公告,表示其已採取若干措施預防進一步的違規(尤其是投資理財產品方面)。然而,該公司仍一再出現同類違規情況,由此可見,上述措施根本未獲實施或成效不彰。
董事有責任確保該公司設有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框架,但縱使知悉該公司的不足及其採取補救行動的承諾,他們還是沒有履行有關職責。張弘先生作為該公司監察主任,未有履行職責向董事會提供意見或協助以使董事會能執行確保該公司符合《GEM上市規則》的程序。
高永才先生未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
該公司及相關董事(高永才先生除外)承認其違規事項,並同意以和解方式處理紀律行動。
重要信息:
董事應確保上市發行人設有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並向僱員提供適當的資源及培訓,以確保他們能識別並以合規的方式管理須符合《上市規則》的交易。
如有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董事尤其有責任作出補救及確保不會再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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